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沈阳分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14〕73号)和《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6〕21号),结合分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分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坚持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级分类、覆盖全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沈阳分院工作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权利,分院有为职工提供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义务。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是分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分院系统管理干部培训和科技、支撑人员具有公共需求的培训,以及分院机关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分院机关各部门参与分院机关教育培训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本部门特色和与自身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分院系统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沈阳分院具体负责系统各研究所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检查监督,对院级示范性培训精品项目进行跟踪测评。
第六条 沈阳分院将通过举办分院系统所级领导干部暑期学习班、党委书记学习日活动、专题研讨班等,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分院系统所局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沈阳分院将通过举办分院系统中青年干部学习班、中层管理干部培训班、课题组长培训班、科研骨干综合业务能力提升班等,加强分院系统管理干部培训和科技、支撑人员具有共需项目的培训。同时,通过点训和指令安排等形式,选派分院系统各单位的中青年科研、管理骨干,参加院和地方的各级党校的专题培训。
第三章 分院机关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根据分院发展的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可采取的形式包括:境外培训、讲座、报告、体验式培训、网络在线培训、参观考察、自主选学等。
凡参加上述形式的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均可累计计算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
第九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制定
(一)分院机关各部门应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生成机制。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需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分院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报院人事局,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二)年度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形式、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可共享课件数量等内容。
(三)严格计划执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举办或调整的培训项目,采取“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调整流程。凡需要调整并获得院资助的项目,由主办部门至少于培训举办前1个月,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并报院人事局审批,由组织人事处与承办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凡是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15天内,各部门需对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做评估报告,根据不同形式内容的培训,以调查问卷、访谈回访、培训效果测评等形式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并形成材料,与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照片、影、经费预决算表等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一)分院机关职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其中所(局)级领导人员不少于110学时,职工每年网络学时最多计入50学时,在职自学最多计入10学时。
职工在此时间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超出此时间范围的,由单位与职工另行约定。
(二)分院机关支持职工积极申报参加国家、院、地方组织的旨在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的境外各类培训,并鼓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申报国家和中科院公派留学项目。凡在分院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分院院长办公会将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表现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择优选派。
(三)分院实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分院机关工作人员需将个人当年度参加的各种培训相关证明材料报组织人事处,经审核通过后,组织人事处负责将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度参加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在ARP系统中予以登记,纳入其学习档案,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在培训组织中要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坚持培训组织部门跟班制度;切实改进培训学风,努力营造实事求是、勤奋好学的学习风气;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追求奢华。
(五)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与培训无关的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分院机关设立继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培训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机关在职职工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统一负责管理。凡需从机关继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必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经费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实效、依法合规”的使用原则,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使用。鼓励和支持机关各部门自行组织或参加院内外有关单位举办的岗位业务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从分院机关继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未经组织人事处审核的,原则上不得从机关继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培训费的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和沈阳分院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沈院发〔2014〕72号)执行。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经费不
予报销。
第五章 培训学时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应包括培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分院系统所局级领导人员和科研、管理骨干人员参加的、由分院组织的纳入到年度培训计划的有关培训,由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时登记管理。其参加的其他培训,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培训学时登记。
第十六条 分院机关职工参加的培训,由分院组织人事处根据相关培训材料,负责学时登记管理。分院机关职工学时登记方式:
职工参加院内各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由培训主办单位提交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登记;
职工参加院外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时,需将培训通知提交组织人事处备案。职工参加院外单位、在职自学和在非中科院继续教育网其它网站的学习内容,由职工个人登陆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www.casmooc.cn)进行网上登记后,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确定并记录;
职工参加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www.casmooc.cn)在线学习的学时,由系统自动登记。
第十七条 职工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将记入职工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