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沈阳分院信息,保障分院职工依法参与分院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进一步提高分院的治理能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号),结合沈阳分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分院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分院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沈阳分院信息公开是指分院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沈阳分院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分院依据法律法规及院相关规定,针对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加强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重要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分院分党组会研究决定。分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分院信息公示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分院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同时配合院机关相关部门协调和督促分院系统单位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六条 沈阳分院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分院机关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分院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财政经费、党建群团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分院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我院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分院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分院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分院机关相关部门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分院机关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分院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分院机关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分院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分院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分院机关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分院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分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沈阳分院信息公示公开工作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示公开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沈阳分院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分院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指分院依据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在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反映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分院分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财务公开相关事项参照《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分院内部使用,具体事项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分院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等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二)人事教育类: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竞聘条件及岗位聘用结果,职工考评办法及考核情况等;

(三)资产财务类: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情况,单位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大型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情况,关联业务情况,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具体可参照《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财务公开实施细则》;

(四)综合管理类:园区建设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有关招投标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情况,党支部、群团组织等有关情况;

(五)制度监督类:规章制度制订、执行、监督、检查情况,分院分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职工意见反馈及整改情况等;

(六)其他:按国家及院、分院规章制度要求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经院长办公会或分院分党组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分院内网、公告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大会、部门联席会、年度工作会、工作通报会、ARP专栏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分院领导接待日、分院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分院网站“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办公室负责对分院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及时更新分院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相关要求,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沈院发〔2020〕27号)、《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院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沈院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沈阳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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