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斩断国有产权登记冗长链条,引各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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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过去链条过长,研究所获得股权的转让需要到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国有产权登记需要到财政部办理,周期很长,影响股权的转让等;二是新政集中阐述了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政策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本报记者 沈春蕾
“我们有一项国有产权登记从2014年开始办理,今年都没有完成。”不久前,北京中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投资)副总经理王超英向《中国科学报》吐槽了一件糟心事。中自投资是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研究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知此《通知》后,王超英表示“点一个大大的赞”:“财政部终于斩断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产权登记的冗长链条。”
新政并不“新”
“此前,国家通过相关改革措施,已经破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系列障碍,如下放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形成了良好的政策体系。”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秘书长陈柏强告诉《中国科学报》,“此次,财政部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政的部分内容,将相关政策和改革内容进行了汇总。”
比如,《通知》提及,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对此,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处技术投资主管徐涛指出,国家在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就明确了这一点,即2015年以来,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经济行为由所属单位自主决策,但科技成果定价金额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后报上级备案。
徐涛说:“大连化物所备案的主管机构由财政部下放到中科院,评估备案批复时间根据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及审核意见答复情况及进展而定,一般全程需要2~3个月。”
对于《通知》中提到,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徐涛表示,这一条在今年3月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提到过。
他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行为为例指出,“投资方的决策依据以及公司未来上市对出资方的审核等要素,大连化物所仍然沿用以前的做法,先与投资人协议定价,后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确认,并报中科院备案。2015年以来,财政部对这一工作并不干涉。”
由此可见,财政部科技成果转化新政并不“新”。
放权力度空前大
尽管如此,《通知》还是因为放权力度空前大,赢得了业内人士的一致好评:“不该管的、管不了的、没必要管的,财政部全部放权,大快人心。”
陈柏强说:“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只管了前半阶段的放权,也就是说还只是科技成果形态时,并没有涉及入股形成股权后的放权。《通知》进行了突破,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后半阶段管理权限也下放了,实现了全流程放权。”
“这次财政部出台的加大授权力度的系列政策在研究所层面引起不小的轰动。”徐涛指出,反响主要体现在《通知》提到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办理登记”。
王超英说:“新政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过去链条过长,研究所获得股权的转让需要到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国有产权登记需要到财政部办理,周期很长,影响股权的转让等;二是新政集中阐述了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政策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国有产权登记证是国有股权变动、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必备文件,且占有和变更等行为均需要申报。“以前由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的办理,时间较长,且信息沟通不畅。”徐涛告诉《中国科学报》,“现在该权力下放到中科院,尽管中科院尚未有具体操作指引,但相信一定会比以前有较大的改善,至少我们可以与主管业务人员及时沟通,知道问题所在,从而缩短办理时间。”
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下放到中科院,徐涛认为,这一放权力度是空前的,是难以想象的,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及各部委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大力支持与推动。国有股的退出、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重组、整合等审批难题都有望在这一次放权中得到有效解决。
后续的担心
《通知》也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列举了相关监管举措: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财政部鼓励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徐涛指出:“政策的落地尚需等待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刘燕刚表示,高校办企业正在转制进行中,教育部应该会迅速实施阶梯放权,各个高校完善文件也指日可待。他进一步表示:“当下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就剩下最后一朵乌云——证监会审查条件。”
徐涛道出了同样的担心,“研究所孵化的公司未来在上市等环节中,中科院的审核效力是否得到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确认,审核标准是否得到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认可,这是需要后续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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